設置辦法 Structure
- 第一條 國立中興大學法政學院(以下簡稱本院)
為推動創制複決理論與實務之研究, 並提供我政府及民間團體相關之制度建議及政策諮詢, 特依據本校研究單位設置暨評鑑辦法,本院組織章程第七條之規定, 設置「國立中興大學創制複決研究中心」(以下簡稱本中心), 訂定本辦法。 - 第二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,綜理中心業務及推展各項活動計畫,
由院長提名本院副教授以上專任教師,提請校長聘任之, 任期與院長同。 - 第三條 本中心置學術諮詢顧問若干人,由主任遴聘,
提供中心發展策略之建議、指導與協助中心各項業務之推展, 任期與主任同。 - 第四條 本中心置研究員、副研究員、助理研究員若干人,
由主任敦聘校內外助理教授或相當級職以上兼任之,任期與主任同。 另得聘請研究助理若干人,協助及辦理本中心各項事務。 - 第五條 本中心所需經費與人力自行籌措,自給自足,
並依本校相關規定報支經費。 - 第六條 本辦法經本院院務會議與本校研究發展會議通過,
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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